绥芬河市,男子在网上购买了元的俄罗斯蜂蜜,到货后发现标签上未注明进口商、代理商等。认为,该蜂蜜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起诉法院要求十倍赔偿。(案例来源:牡丹江中院)
十一期间,孙宁在家上网,逛到了某购物网站,这家商品直营店销售的是俄罗斯蜂蜜,孙宁看了介绍,说该蜂蜜是椴树蜜,有美容作用,滋阴养颜,排毒清脂,清热解毒,可使皮肤细腻,亮泽,并能抗辐射,也是电脑人士的饮用佳品。
孙宁不禁心动,便购买元的蜂蜜,该直营店向孙宁邮来蜂蜜后,孙宁发现没有标签,便要求直营店补寄了蜂蜜的中文标签,该中文标签注明商品名称为俄罗斯椴树蜜,配料及含量为%天然椴树蜜,波美度为40度41度(蜂蜜浓度及含水量),原产国为俄罗斯,保质期24个月,生产日期见包装,储存条件为常温干燥避光,食用方法为打开即食,冲水饮用,净含量为1.25KG,储存相对湿度低于75%。
孙宁看了又看标签,发现该中文标签未注明进口商、代理商及经销商名称、联系地址及电话,也无中文营养标签。
孙宁又听说俄罗斯椴树蜜有假货,自己购买的这个没有防伪标志,连地址电话都没有,不是三无产品吗?
孙宁认为,该蜂蜜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遂将某商品直营店起诉至绥芬河市法院,要求该直营店退还其购买蜂蜜货款元,并赔偿货款十倍的赔偿金0元。
本案的法律问题,孙宁的赔偿要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释案说法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谁主张谁举证。孙宁如果认为蜂蜜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应当向法院提交证据证实。
孙宁提交了蜂蜜和蜂蜜的中文标签,认为没有注明进口商、代理商及经销商,就是存在安全隐患。
那么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像这种情况是否是食品安全隐患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商品直营店的中文标签,确实未注明进口商、代理商及经销商名称、联系地址及电话,违反了上述规定。
中文标签不合格是不是就要承担十倍赔偿责任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也就是说,要承担赔偿责任,确实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才可以,如果说明书、标签对顾客造成误导的也应当赔偿损失。
商品直营店向法院提交了海关报关及检验检疫的相关文件,证实该批蜂蜜是经过批准后入境销售的合法产品,证实蜂蜜符合中国食品安全标准及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中文标签的不完整是否对孙宁购买蜂蜜造成误导呢?当然没有,孙宁在看到中文标签时,就已经购买了蜂蜜。中文标签的不完整并不构成对孙宁的“误导”。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被告商品直营店不存在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蜂蜜的行为,也不存在因案涉蜂蜜中文标签有瑕疵,影响食品安全且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事实,故孙宁要求退还购买蜂蜜货款元,并赔偿货款十倍赔偿金0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亲爱的读者朋友们,你们对本案如何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交流哦!(文中名字均为化名)